问题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权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也在第四章专章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规定。2008年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列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同年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于职工享受年休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也散见于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之中。
问题二:如果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拒不批准年休假,职工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职工只要连续工作满1年,即可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赋予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权利,同时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当批准其年休假的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年休假申请也不在年内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那么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问题三:对于不按规定执行职工年休假制度的企业,法律是否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答:《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的处罚规定的出发点都是督促用人单位让职工享受休假的权利。(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