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轮改革不是简单的将组织架构进行物理粘合,而是要根据监管的内涵和目的对核心要素进行重构。因此,需要管理层深入的投入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智慧。
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分管金融服务业的合伙人兼董事总经理何大勇在就时下热议的金融监管架构改革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做出上述表述。
他分析当前分业监管的弊端称,中国金融行业由“一行三会”实行分业监管,监管领域看似清楚,但实际上存在监管套利、交叉和盲区,且当前各类型金融业务创新正在突破原有监管体制。传统金融机构正在逐步走上多牌照混业经营的发展道路,同时,互联网金融创新公司也在围绕客户需求提供多元金融服务,实质上都是在开展跨牌照、跨子行业的混业经营。仅仅按照机构分类监管的模式已经无法实施全面、有效的管控,并存在不同牌照之间监管套利的空间。随着更加多样化的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在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金融风险正在监管体系外快速累积,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建言中国架构调整过程
在何大勇看来,中国相较西方成熟金融市场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中国正在积极鼓励金融改革和创新,但是以大陆法系的监管框架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尚处于调整过程中,一方面修订过去发现的存量问题,另一方面正在努力适应创新不断的中国金融市场。例如,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在中国爆发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使中国没有成熟的监管改革经验可以直接借鉴,需要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特殊国情和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监管体系。
他建议,需要明确整合目的,做好顶层设计:此轮改革不是简单地将组织架构粘合在一起,而是要进行各个要素的重构,降低协同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考虑中国金融体系发展迅速、并且具有大国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因此,需要管理层深入的投入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智慧。
从管理咨询公司的经验出发,他建议要制定科学的整合计划和明确的时间安排,确保整合目标的合理和务实。整合过程应是小步快跑,兼顾整合进程与日常监管工作。
他解释称,监管的整合与统一将直接影响到金融行业直接利益相关方,以及其他政府管理职能、部门,参与机构庞杂,人员众多。因此,需要将整合作为单独的项目来管理,独立于监管机构的日常业务,确保日常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团队或工作组负责整合,且尽量利用原一行三会的关键人才。”在此过程中,内外部沟通要常态化,增强外部被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参与者及投资者对统一监管的进度、职责职能、工作方式等情况的了解,增强彼此的信任。
在他看来,组织架构的整合要与文化整合并重。平稳过渡的前提是稳定员工,保留核心人才,从而保证连续、稳定的行业监管。与此同时,要加强自上而下的、跨业跨牌照的相互学习与交流,确保对中国金融行业有更加全面深入的理解。“监管整合的过程要加强原一行三会文化的融合,更加包容的看待原各自领域的管理传统、管理文化、关注重点和法律法规。”
它国监管架构改革启示
何大勇还对财新记者阐述了德、英、美三国的改革实践。
德国在2002年三合一,将分别负责银、证、保的三个联邦监管机构合并成立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该局内设三个专业管理部门及众多交叉业务管理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并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向联邦财政部提出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负责市场准入并检查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
何大勇认为,德国坚决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更多地是促进本国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德国此前采用的分业监管模式使三家监管部门行分别从自身角度考虑银、保、证业务的发展,缺乏综合考虑金融业整体发展的需要,这使得德国金融业在与美、英等金融强国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德国金融监管局确定了首要目标是制定金融业整体发展规划,确保德国金融体系稳定和提高国际竞争力。
英国在金融危机后,则创设了“1+2”新型监管体系:在英格兰银行内设金融政策委员会,下设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
从职能上来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和应对系统性风险,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向作为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出指示和建议;审慎监管局负责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对于银行、保险等大型、复杂、综合性金融机构,则进行双重监管。
此外,英国还对协调机制做出顶层设计,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被要求强制性相互协调,双方必须签订备忘录,说明在涉及共同监管利益的事项时,各自的职责和采取的监管措施,对合作与协调做出明确规定。但同时,仍然赋予监管机构较大的自主权,确保监管机构在刚性监管和弹性实践中取得平衡。
美国则在1999年首次明确提出了功能监管的理念:侧重从具有相同功能的同类业务维度,面向所有市场参与主体,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定,并要求其遵照实施。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在维持监管部门体系整体稳定的情况下,更加注重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统筹推进,对于涉及多个类型机构的金融监管改革领域,由相关监管部门充分协商并联合制定出统一的法规细则落实功能监管,据此分别监督各自辖内的机构遵照落实机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