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朋友对簿公堂 原告战友主审案
河南夏邑城关镇被告邵元烈面对法院判决傻了眼
17年前合伙买地,一年后产生矛盾“散伙”,17年后对簿公堂。一对好友因巨额财产的归属权翻脸成仇。法院的判决让一人满意,一人为此几乎精神失常。
好友反目 对簿公堂
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梁园村的邵元烈,和时任夏邑县旅游局局长的徐永昌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1996年,两人和本镇的邵元臣合伙,购买了原夏邑县公路段的办公楼及用地。当时,邵元烈出资16万元,徐永昌出资3万元,邵元臣出资7万元。
三人将买下的办公楼改装成酒店经营。不久之后,三人产生矛盾,邵元臣分得9万元退股,邵元烈、徐永昌两人的说法从此处产生重大分歧。
徐永昌于2013年向法院诉称,邵元臣退股后,他与邵元烈合伙在原址部分土地上建设了永兴宾馆,他经营两年后,交给邵元烈经营至今。
邵元烈称,三人产生矛盾后想卖掉该地块,最后他出40万元将地买到,并将钱在邵天云家(徐永昌的表舅)付给了徐永昌和邵元臣。1998年,他将宾馆建好。后徐永昌租用干了两年宾馆,之后的十几年,房屋都是邵元烈使用,徐永昌从未提出过异议。
可是2013年1月份,徐永昌突然一纸诉状将邵元烈告到了夏邑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永兴宾馆归他和邵元烈共同所有。
官司判输 邵元烈不服
昔日的合作伙伴17年后突然将自己告上法庭,邵元烈觉得不可思议。“本
来早就被我买下的土地,我辛苦筹建的宾馆,咋会给徐永昌一半?他肯定觉得现在宾馆价值几百万,眼红了,想装孬!”
无论邵元烈如何想不通,但他都得应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邵元烈、徐永昌分别提供了相关证据。徐永昌提供10份证据;邵元烈提供了16份证据。
夏邑县人民法院对徐永昌提供的证据采信7份。还有一个证人邵天云,他向邵元烈提供了一份自书证言,徐永昌提供了他的录音资料。但内容存在矛盾。法院因此对邵天云进行调查,把调查笔录作为定案的依据。
夏邑县人民法院对邵元烈提供的证据采信3份,还有两份部分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邵元烈、徐永昌、邵元臣合伙关系成立。邵元臣退出后,两人共同投资建造并经营宾馆,仍存在合伙关系,徐永昌财产共有的诉求应予以支持。据此判永兴宾馆归两人所有。
面对这样的结果,邵元烈不能接受,遂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2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疑问难解 老邵精神恍惚
一审法院判输后,邵元烈觉得案件“有问题,不正常”。
一个偶然的机会,邵元烈发现了一张空军地空导弹学院1974年入伍战友40周年的合影,徐永昌和夏邑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李伟赫然出现其中。邵元烈此时才明白,原来主审他们案件的法官李伟竟然和徐永昌是多年的老战友。
邵元烈的律师说,按照相关规定,主审法官李伟应该将他和当事人徐永昌的关系告知原被告,如果有一方提出异议,李伟应该申请回避。可是令人不解的是,从始至终李伟都没有提及此事。“这样一来,审理程序上明显违规。”
邵元烈第二个疑问是,邵天云是他和徐永昌的共同证人,但他的证词自相矛盾。邵元烈的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此类证据应该不予采信。可是主审法官李伟却依职权取证,对邵天云调查做笔录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除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身份关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终止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以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无当事人的申请,法庭依职权取证明显违规。”邵元烈的律师说。
对于第三个疑问,邵元烈和他的代理律师感觉很可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夏民初字第142号里面有一个推定:永兴宾馆中的“永”字指徐永昌,因邵元烈的小名叫二兴,取个兴字,永兴宾馆因此而得名。“这太荒唐可笑了!我都没听说过这种说法,法院竟然在严肃的判决书中如此推断,真是让人难以理解!”邵元烈说。
另外,一审法院认定了邵元烈40万元买下了地产,“这就证明合伙关系终止,徐永昌再确认财产共有于法无据。一审法院认定合伙是错误的。”邵元烈的代理律师说。
邵元烈在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提出了质疑,提供了证据。但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而是直接维持原判。邵元烈不能接受。今年1月19日,他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法院给邵元烈下达了民事案件再审立案通知书后,再没了下文。
如今,61岁的邵元烈陷在此中无法自拔,每天吃不下饭,睡不好觉,憔悴不堪,甚至变得精神恍惚。但他打官司的信念坚定:“只要我不死,就一直向上反映,一定要求得个公道!来源:中国网 http://csjj.union.china.com.cn/html/2015/chuangtoushc_0706/31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