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翁维权不成反被押,石景山法院“另类”执法的新闻报导以后,受害人于景云的公司还透露:“石景山法院敢于‘另类’执法与石景山检察院不反渎有关”。
早在2009年于景云的公司就根据石景山法院执行员赵伟制作的违法解封裁定书:“被执行人阮祥良拒不执行判决指定的给付义务,根据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对查封的阮祥良两套楼房予以解封”的内容以及在隐瞒于景云公司的情况下,在解封后的第二天阮祥良将两套楼房转移给其大儿子和二儿媳的事实,要求北京市一中院确认石景山法院在执行(2007)石执字第702号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继而要求国家赔偿三十多万元。
然而,市一中院故意枉法裁判,不予支持。为了证实石景山法院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于景云的公司将赵伟的违法行为告到石景山检察院反渎局。检察官丁志鹏和王永强很快查清事实并通知于景云的公司说:“赵伟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下一步就看法院怎么判了。并说赵伟被我们审哭了,有同步的录音录像在案佐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执行判决失职罪”。“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
为了掩盖石景山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副院长董桂宾借助当时还兼管石景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身份到石景山区检察院找主管反渎局的副检察长程国相干预丁志鹏的工作,结果把赵伟的案子给撤销了。就是因为检察院不反渎了,给了石景山法院敢于大胆的“另类”执法的机会。
程国相把赵伟的案子给撤销后消声灭迹了。经云瑞莲祥公司反复告状催要,程国相于2010年底才给了云瑞莲祥公司一个落款为2009年11月16日的不立案通知书。云瑞莲祥公司要求复议,结果出现了2011年1月7日的不立案复议决定书。从不立案通知书和不立案复议决定书的落款日期可以看出程国相确实干预丁志鹏依法办案了,否则不立案通知书和不立案复议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不会相差一年多,存档的文书会说话。
900字左右,另附证据。这个事实证明石景山区法院在执行于景云的公司案件中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揭露出两个市管干部勾结在一起,就可以造成一个地区无法无天。
本文来源:中国新农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