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徐州路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为睢宁县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以下简称“睢宁二招”)的晋陵宾馆进行水电安装及装饰装璜,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睢宁二招一拖再拖工程款。路通公司无奈于1999年2月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睢宁二招欠付工程款40余万元,并应于2011年3月30日之前付清。
因睢宁二招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路通公司申请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睢宁二招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睢宁县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强制执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制定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
鼓楼法院依法查封了睢宁二招五区的房地产,经评估后依法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无奈之下,路通公司只好同意以二次拍卖底价折抵执行款项,并按照鼓楼法院及睢宁法院同意的方式补交了18万余元的差价款。
鼓楼法院遂向路通公司下发抵债裁定,裁定睢宁二招原五区房地产归路通公司所有。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鼓楼法院数次向睢宁县国土局、睢宁县房管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2年5月3日,睢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睢房征字2012(00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路通公司以房抵债取得的房地产属于本次征收范围;2012年11月8日,征收实施单位单独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单》。因房屋补偿评估过低,路通公司未能就房地产征迁与拆迁实施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以各种理由对路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科进行刁难、调查,均未得逞;开发商动用社会闲杂人员实施强拆,亦未得逞。
2014年2月10日,鼓楼法院齐院长、杨局长、许静法官在睢宁法院六楼会议室约见路通公司张科,告知检察院对当时的承办法官许静以涉嫌渎职罪立案侦查,并对路通公司交付18万余元的事实提出异议,明确无论是以未补交差价款的理由,还是以许静法官渎职的理由,都可以撤销(2002)鼓民执字第296-5号《民事裁定书》。并以此为由介入房地产征收补偿纠纷,动员路通公司张科为了承办法官的个人安全和政治生命,与征收实施单位积极协商、妥善解决征收补偿事宜。次日,齐院长、杨局长和睢宁拆迁办王主任、朱斌至路通公司法人张科处,与张科、张巍商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第三日,承办法官许静与张巍商谈,请求张巍基于情面和对其个人的保护,接受征收实施单位的补偿标准,许静法官在谈话中明确法院及其本人受制于开发商和征收实施单位施加的巨大压力。并有徐静法官当时谈话中…徐静说:我们三家有协议,少赔你钱,必须给你磕掉,说白了,立案是假,拆迁是真的,法是共产党定的,能给你下裁定也能给你撤掉。
此后,鼓楼法院动员睢宁二招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4年4月8日,鼓楼法院作出(2014)鼓执异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2)鼓民执字第296-5号《民事裁定书》。
路通公司随后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徐州中院经听证审查,撤销鼓楼法院(2014)鼓执异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
2015年3月18日,睢宁二招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监督。鼓楼法院按照执行监督程序立案受理、审查睢宁二招的监督申请完全错误;对路通公司提出的异议拒不审查、拒不出具书面裁定,完全错误;在明确知晓路通公司已经足额补交差价款的情况下违背事实,作为完全违法、完全错误的(2015)鼓执监字第1号《裁定书》,再次撤销(2002)鼓民执字第296-5号《民事裁定书》。
2015年5月8日,根据路通公司的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鼓楼法院违法撤销以房抵债裁定的错误,决定按照执行监督案件立案监督,案号(2015)苏执监字第000175号。
2015年6月12日,睢宁政府组织、睢宁县拆迁办、公安、防暴队、规划局等。抢夺我们财物、非法拘禁、殴打我们家人十几个人,老母亲至今下落不明。我们财物不知去向,全家老小无法生活,恐慌中度过每一天,报警多次不出警,还说是政府行为,我们没法出警。
法律上强调两点: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鼓楼法院(2015)鼓执监字第1号进行执行监督的事实,充分证明鼓楼法院撤销抵债裁定的根本错误。因此,鼓楼法院应当暂缓(2015)鼓执监字第1号裁定书的执行。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假设路通公司据以取得房地产的(2002)鼓民执字第296-5号《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作为已经被执行的财产,鼓楼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路通公司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况下应由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睢宁政府组织拆迁办、公安、防爆队等强拆根本违法。
另:
因为公权力的滥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把权力关进笼子”、“老虎苍蝇一起打”。在总书记的坚强领导下,在中纪委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不懈努力下,腐蝇遍地、战果辉煌、人心鼓舞。各级纪委、监察部门,恪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老虎苍蝇本应没有生存的空间,权力本应在阳光下运行,睢宁却成了法外之地。“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科恳请舆论媒体对睢宁二招伙同(补充单位名称)公然抢夺、违法强拆、限制人身自由(绑架)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和权力腐败,以保障路通公司的合法权益,以捍卫司法最基本的尊严,更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来源:搜狐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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